问题:情侣未婚买了一套期房,写的是两个人名字,目前尚未交房,有工商银行和公积金组合贷款,首付和还款全部男方出,女方未出一分钱,现两人感情破裂,目前双方一致同意在购房合同上去掉女方姓名,工商银行李沧第一支行和李沧公积金处不同意借款合同抵押人减少变更,不动产登记中心也表示需要公积金处和银行同意,这个问题给双方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严重影响当事人未来的生活。
我认为造成如此局面的有以下问题:
1、办理购房合同时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工商银行信贷经理没有做到应尽的提醒义务和逐条解释的义务,没有明确告知,增加名字后无法减名。
2、其他省市也有公积金贷款必须是夫妻或直系亲属的限制,公积金没有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公积金属于违规放款。
3、政策上存在问题,加名太过随意,减名没有相应流程,加名的时候不审核双方是否共同出资,未婚不允许加名等限制,减名完全没有相应的流程,造成了流程死胡同。
4、根据民法典406条规定,更改所有权人不需要抵押权人同意,只需通知即可,房管局要求银行出示证明,不符合民法典规定,银行出具的合同为模版合同且不能更改,完全违背双方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
5、我们当事人也存在问题,没有仔细查看合同,但是就算结婚以后还可以后悔,办理离婚证,但是这件事却陷入了死胡同,恳求各位领导能帮助我们老百姓解决问题,万分感谢!
答复:通过与您电话沟通,您与前女友分手申请公积金贷款变更抵押人,因两人不是夫妻关系不能办理的问题。对此问题我们向您进行了详细的解答。按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国家标准中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因离婚和死亡两种情形可申请变更借款人(抵押人)。您不符合相关规定,因此我中心建议您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再办理变更抵押人手续。另外您反映的银行贷款和不动产登记问题,我们建议您向商业贷款银行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
通过与您的沟通,您对我们的答复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