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下。很多人还不知道知识产权包括什么(知识产权律师)。以下是详细的解释。现在让我们来看看!
电子商务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
姓名:王守荣学号:20159112
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人的智能和计算机的高速运算能力汇集融合,创造了新的社会生产力。电子商务方便地满足了人们的社交、购物、学习、消费、医疗等需求。可以说,电子商务活动就是在网络环境下,使某些商品的流通变得“隐形”的过程。然而,我们在享受电子商务带来的谈判、签约、订购商品的便利的同时,也必须注意随之而来的一些问题,其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就是其中之一。
今年因为国家工商总局透露淘宝正品率最低,引发了阿里巴巴和国家工商总局的“争吵”。然而,事情很快发生了重大转折。同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会见了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张茅肯定了阿里巴巴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净化商业环境、加强企业自律等方面的积极努力。同时,他也指出当前网络交易平台还存在一些问题,并强调要创新网络监管方式,建立沟通互动机制,更好地规范和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马云还表示,阿里巴巴将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加大资金和技术的投入,进一步做大做强原有的专业打假团队,加强日常在线巡查和抽查,与执法部门联手,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双方表示将加强沟通,共同探索网络市场管理模式,构建社会共治新格局。一场正面较量在握手中结束。
目前,国内电子商务仍处于侵权频发、侵权惩罚力度较弱的发展阶段。需要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说是电商上市的软肋。据统计,去年我国网购市场交易规模达到1.85万亿元。但在这个庞大的数据背后,网店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尤其是商标权商品的现象依然存在。在批判店主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的同时,也要看到,在追究店主侵权行为时,不能忽视电商作为平台作为“安抚者”的作用。在过去的游戏中,电商公司总是用类似的避风港原则来为自己辩护。其声称只提供空平台,不负责内容审核,只是在获知侵权后被动处理侵权店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事实上,纵观阿里旗下的淘宝、腾讯旗下的拍拍等电商平台,其商业模式决定了电商企业在网络交易中的控制能力。它既提供了技术,又具备了一定的管理和监督功能,理应承担相应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在具体做法上,一方面,电商企业需要增加对相关知识产权内容的事先审查义务,建立电商平台积极配合知识产权侵权调查的长效机制,称之为“预防”;另一方面,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店主涉嫌侵权,很可能是进货渠道链条长造成的。同时,如果能够通过电商公司的平台优势,对网店进行规范整顿,帮助网店获得合法的渠道资源,这就是所谓的“治理”。可以说,电商企业上市后的知识产权保护任重道远,只有防控结合,才能帮助其站在市场的最前沿。
以上,我们从实例中了解了电子商务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下面,我们将从不同的角度介绍电子商务中可能涉及到的各种知识产权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应该注意的一些细节。
从广义上讲,知识产权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但在本文中我们只讨论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几个范畴,包括著作权(中国称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等。近几十年来,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导致了数据信息共享的需求和与知识产权固有特征的强烈冲突。知识产权最突出的特点之一是“排他性”;网络上的信息是开放的,公开的,很难被严格控制。“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另一个特点,而网络传播的特点是“无国界”。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的对立特征导致了两者之间的矛盾
,矛盾冲突。
目前,为了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主张通过缔结国际公约来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独占性”的保护。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主持下缔结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鉴于网络环境增加了新的版权保护权利,并解释了现有权利向数字应用的延伸。同时,对电子商务影响较大的知识产权法的国际“接轨”也需要一个共同的标准,如世界贸易组织缔结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在知识经济中,加强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和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国际“一体化”是不可阻挡的趋势;这是世界上发展中国家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作为一个发展中的中国大国,中国必须研究自己的对策。我们要抓紧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努力适应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进程,确保中华民族在新世纪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其次,分析了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1.电子商务中的版权问题。所谓著作权,有时也叫作者权,在中国称为版权,是基于某一特定作品的精神权利和完全控制该作品并享有其收益的经济权利的统称。一般来说,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著作权法所承认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简称作品)。但在信息时代,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和多媒体技术给著作权客体带来了新的内容。目前,国际上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版权保护法律体系,将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保护范围,为软件提供更加及时完善的保护。说到电子商务的版权侵权,需要特别注意网络服务商的侵权和链接侵权。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根据所提供服务的不同,主要分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两大类。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网络组织信息向公众传播的主体。互联网内容服务商会提供一些网页,这些网页上的内容会存储在网页所在的服务器上。如果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内容服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则构成对作品复制权和网络传播权的侵犯。网络中介服务商的基本特征是根据用户的选择发送或接收信息,对其传播的信息不进行整理或筛选。这一基本特征决定了其在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中具有不同于网络内容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使得其可能承担的侵权责任更为复杂,更具时代性。信息共享一直是互联网的理想追求,所以链接技术的出现很受欢迎。所谓链接是指使用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标记指令,通过URL指向其他内容。链接对象可以是网站、网站中的网页,甚至是网页的一部分。目前对于链接技术的侵权问题还没有统一的看法,不同国家差异很大。主要来说,链接可能会侵犯作品的复制权、演绎权和精神权利。关于这个话题,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2.电子商务中的专利问题。专利权(patent right)的缩写,是指法律认可的一种权利。它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公开发明的专有权。专利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必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网络技术也给专利领域带来了很多问题。比如计算机软件能否成为专利制度保护的对象;互联网的广泛性和开放性对专利的新颖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提出了挑战。此外,专利申请电子化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都是网络环境下需要探讨和解决的问题。专利法一般规定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具有新颖性,新颖性是授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必备要素之一。传统的专利法并没有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开发明创造应当采用什么原则,因此在互联网上公开的发明是否仍然具有新颖性值得讨论。网络环境下电子专利申请也出现了新的问题。电子申请是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专利申请。传统的做法是基于纸质文件。WIPO起草的专利法案条约(草案)和专利合作
,在条约细则的修订中,电子申请的合法性得到了确认。日本专利局于1990年12月开始接受电子专利申请。韩国已经开始了通过互联网申请专利的实验。美国、日本和欧洲的三个专利局正准备通过互联网在线申请专利,并将专利文件无纸化作为未来的发展方向。
3.电子商务中的域名和商标。域名是一种资源标识符,是一个互联网主机的IP地址,它可以转换成互联网中特定主机的物理地址。域名作为互联网上的地址名称,对于区分不同的站点用户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域名是作为一种技术手段而设立的,本质上不是一种知识产权,所以域名不能像商标一样作为知识产权来保护。但是,随着域名商业价值的不断提升,法律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也开始赋予域名一定的知识产权。
我国《商标法》只规定了受保护的标志是“文字、图案或者其组合”,而没有保护作为商标出现在互联网上的动态过程。网络环境下的商业活动已经让人们觉得用“视觉感知”来识别商标比用“文字和图案”来识别商标更能满足商业活动的发展需要。目前,我国最突出的问题是网络环境下“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冲突。国务院部门虽然在1997年5月发布了《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规定》,只是规定“不得使用不属于您的注册商标申请域名注册”,但并没有禁止抢注他人商标、商号的域名。因此,“域名”实际上已经成为商誉甚至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作为无形资产进行交易。域名是唯一的,即在世界范围内是唯一的,但同时域名通常是按照“注册在先”的原则注册的,所以一旦有人先注册了一个名字,其他人就不允许用那个名字来命名其网站。由于域名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域名抢注者希望借助域名抢注者的良好信誉获得网络用户的访问权。一旦抢注成功,网络用户将无法访问域名真正代表的抢注者的网站,而会访问抢注者的网站。法律应该制止这种恶意抢注,保护抢注者的域名或商标利益。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同时非常重视在美国的知识产权,对在美国上市的公司要求非常高。早在阿里巴巴上市之初,记者就采访专家分析了美国上市公司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专家指出,近年来,美国逐步加强对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互联网企业的知识产权监管,企业上市后应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否则将面临诉讼等风险。
在美国上市的电商应该如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专家建议,国内电商首先要完善电商平台规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盗版和假货;其次,要加大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组织的合作,包括加强知识产权内容的事前审查和运营过程中的监管。此外,电子商务应积极加强与市场相关行政机关的合作,建立协调机制。
以上解释了知识产权包括哪些内容(知识产权律师)。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信息有误,请联系边肖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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