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一套房屋归双方孩子所有,孩子由女方抚养,房屋在女方再婚前由女方使用支配,女方再婚后由男方支配。
离婚后,女方未再婚,房屋一直处于出租状态,租金一直由男方掌控,女方起诉要求分割房屋租金,一审支持了女方的请求,男方不服,认为双方约定孩子由女方抚养,但实际孩子一直由男方抚养,故男方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女方再婚前对房屋享有支配权,房屋出租收益应归女方所以。虽然双方约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但并非房屋收益分割的支付条件,因此不影响房屋分割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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