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取(换)证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规定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认可证的取(换)证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证书申请的受理分别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审查工作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单位承担,审查合格后,分别由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关于压力容器生产单位资源条件。
1.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应使用统一题库进行线上考试合格,设计人员的设计经历及业绩由鉴定评审机构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确认。
2.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工作允许外委时,制造单位仍然应当具备专项条件中要求的生产设备;产品制造过程确不需要的设备可以不做要求,制造单位申请时应进行说明,鉴定评审机构在鉴定评审报告中予以明确(例如,仅生产多层包扎容器的大型高压容器生产单位,不需要150mm卷板机,卷制能力满足产品需要即可)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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